天然氣資源稅的計算方法主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及其實施細則,采用 從價定率 為主、從量定額 為輔的征收方式。以下是具體計算方法:

一、從價定率計征(主要方式)
計算公式:
應納稅額 = 應稅銷售額 × 適用稅率
關鍵要素說明:
應稅銷售額
- 指納稅人銷售天然氣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(如手續(xù)費、補貼等),不含增值稅。
- 若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,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核定(如參照市場價)。
適用稅率
- 比例稅率:由省級政府在《資源稅法》規(guī)定幅度內確定,一般為銷售額的1%-10%。
二、從量定額計征(特殊情形)
對以下情況可按 銷售量×定額稅率 計征:
- 開采原油/天然氣過程中用于加熱、修井的天然氣(免稅);
- 低豐度、超深等特殊氣田(需財政部/稅務總局批準)。
三、銷售額的特殊規(guī)定
運雜費處理:
- 若在銷售額中單獨列明運輸費用(憑發(fā)票),可從銷售額中扣除。
例:銷售額1000萬元,其中運費80萬元(有發(fā)票),則應稅銷售額為920萬元。
關聯(lián)交易定價:
- 關聯(lián)方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,稅務機關有權調整銷售額。
四、稅收優(yōu)惠
符合條件可享受減征:
- 頁巖氣:部分地區(qū)按6%稅率減征30%(實際4.2%);
- 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扣:購置符合目錄的設備,可抵減稅額(需備案)。
五、計算示例
情景:
某天然氣企業(yè)(位于山西。2025年7月銷售天然氣:
計算步驟:
- 應稅銷售額 = 5000萬 - 200萬 = 4800萬元
- 應納稅額 = 4800萬 × 6% = 288萬元
六、注意事項
- 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:收訖銷售款或取得收款憑證當日;
- 納稅地點:天然氣開采地(或海油在海上平臺所在地);
- 申報要求:按月或按季申報,需填寫《資源稅納稅申報表》;
- 政策更新:關注地方財政/稅務部門公告(如頁巖氣、致密氣可能另有優(yōu)惠)。
政策依據
-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(2020年9月1日施行)
-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(具體稅率授權規(guī)定)
-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發(fā)布的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方案(如山西省財稅〔2020〕42號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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